资阳大队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明细)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获后逾期未接受处理,
公告期为七日。当事人公告期满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内,交通违法行为人可到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资阳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权利,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版面限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均已公示在益阳市资阳区政务中心公告栏。
附件:明细.pdf
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资阳大队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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