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区重点核心路段”是指梓山路、康富路、玉兰路、龙洲路等按“蓝天保卫战”要求从严管控的路段。
二、“企业特殊货运需求”是指企业驻地在禁行区域内,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确需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生产、生活必需物资运输确需经常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
三、“一般道路交通违法”是指严重道路交通违法和轻微道路交通违法之外的道路交通违法。
四、“轻微道路交通违法”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交通违法代码:1040);
(二)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交通违法代码:1049);
(三)机件不全(交通违法代码1073);
(四)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交通违法代码:1075);
(五)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通违法代码:1076);
(六)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交通违法代码:5038);
(七)挂车机件不全的(交通违法代码:6036);
(八)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代码:1089);
(九)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代码: 1090);
(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交通违法代码:1109);
(十一)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交通违法代码:1110);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交通违法代码:1115);
(十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交通违法代码:1108)。
五、严重道路交通违法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一)酒驾醉驾(交通违法代码:1712、6022、6032、6033、6034、6035);
(二)严重超速(交通违法代码:1721、4706、4707、4710、4713);
(三)超员超载(交通违法代码:1627(重点是6至9座载客汽车)、1637、1638、1639、1710);
(四)疲劳驾驶(交通违法代码:1730、1731);
(五)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交通违法代码:4614、4704、4705);
(六)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不包括“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交通违法代码:1043);
(七)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交通违法代码:1087);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交通违法代码:1243);
(九)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代码:1002)。
六、“常见道路交通违法先行提醒”是指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停车(交通违法代码1039);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交通违法代码:1048);
(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交通违法代码:1211);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交通违法代码:1352);
(五)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交通违法代码1353)(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