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交警在金花湖路处罚不让行的合理性
  • 来信标题: 质疑交警在金花湖路处罚不让行的合理性
  • 来信时间: 2021-04-05 15:18:48
  • 来信内容:

    本人驾车通过资阳区金花湖路每次都小心翼翼,此处已经成了抄牌的重灾区,为了保护学生上下学可以理解,清明节放假(周日)当天我驾车经过,第二天就收到处罚通知,本人经过对比照片和当时的情况,质疑交警对此次抄牌的公平合理性。

    从电子眼拍照的照片中显示,本人在经过人行横道处(见图)的停车线前已经减速,且车辆正好在停车线上,左侧当时有一个行人,在人行横道的最边上,距离本车至少尚有8米的距离,且站着不走,于是我缓慢往前开,直到我的车辆最尾端离开人行横道时,行人才从最左侧向右移动,且距离本车仍然有至少5米的距离(见图),根据道路交通法,行人过马路必须让行,且要判断车辆驾驶员是否具有主观上加速、不避让、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且客观上对距离较近的行人构成不避让可能发生危险的人身安全问题,才可以根据该法条处罚驾驶员。

    从本次处罚来看,本人车辆并未有加速、超速且不避让的状态,且行人的距离较远,且在车辆B柱盲区,驾驶员有存在根本没看见该行人的可能性,本人并未有行人正在过马路,且已达危险距离而加速行驶的行为,故而本人对此处罚提出合理合法的质疑。

    金花湖路的行车处罚必须要考虑到驾驶员主观意识心态以及客观环境,执法只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附件1:微信图片_20210405145704.jpg

    附件2:微信图片_20210405145700.jpg

  • 答复部门: 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回复时间: 2021-04-09 17:37:21
  • 答复内容:

    市长信箱: 

        收到来信后,我们电话联系了当事人。其车为湘H0SH63小车。该车于2021年4月4日15时许,经过金花湖路人民路小学段人行横道时,因未避让行人而被电警抄牌。实时的视频显示,该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也没有让行人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张先生对我们的答复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