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益阳市湖南城市学院周边交通事件处理不当及相关人员失职的投诉信访件
  • 来信标题: 关于湖南省益阳市湖南城市学院周边交通事件处理不当及相关人员失职的投诉信访件
  • 来信时间: 2025-10-16 04:13:30
  • 来信内容:

     关于湖南省益阳市湖南城市学院周边交通事件处理不当及相关人员失职的投诉信访件

    、事件基本情况

     

    时间:202510152106分左右

     

    地点:湖南省益阳市湖南城学南门往东门走的第一个交通岗斑马线上

     

    经过:

    我家孩子在此斑马线上意外掉落手机,此时对面驶来一辆汽车,孩子已示意车辆减速,该车未理会并从手机上碾压而过。孩子捡起手机后要求司机停车,司机短暂停留后,见孩子上前便驾车逃逸。

     

    后续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后,我们第一时间拨打122,负责的胡官司此事不属于交通事故,让联系公安;我们随后拨打110后,朝阳派出所警方起初不愿出警,在我们家长的强烈要求下,派出所值班警官到场并将我们带至派出所,告知可调监控但不提供给我们,且称此事归交通队管不归他们管我们再次拨打122警官再次强调不属于交通事故且拒绝处理,随后该警官不仅挂断电话,最后一次通话还以“有其他案子要出现场”为由再挂断,未对我们反映的问题进行合理处理。

     

    三、 彻查事件,找到肇事司机并追究其责任

        现恳请上级部门督促相关单位重新对2025.10.152106分发生在湖南城市学院南门往东门走第一个交通岗斑马线上的事件进行全面调查,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排查周边车辆等方式,尽快找到肇事司机,要求肇事司机对压损孩子手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其驾车压过他人财物后逃逸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维护交通道路上的公平正义与群众财产安全。

     

    请求对交警队(尤其是警官)及派出所在此事件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其是否存在不作为、推诿履职的行为,若存在,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理

     

    四、事实与理由

     

    车辆逃逸行为违法且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行经斑马线时应减速避让,确保安全。涉事车辆在孩子示意减速的情况下,仍未减速并碾压手机,且在孩子要求停车处理时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同时侵害了我们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的行政责任。

     

    交警队及派出所存在履职不当情形:

     

    交警队警官存在以下失职行为,一是未对事件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未到现场勘察便仅凭主观判断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且拒绝处理,多次挂断当事人电话,工作作风敷衍,未履行法定职责二是,面对群众合理质疑时,态度恶劣,拒绝解答,甚至挂断电话,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违背了服务群众的职责,导致当事人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恳请上级部门对胡警官的上述行为进行严肃调查,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要求其向我们作出书面道歉。

     

    派出所起初不愿出警,在当事人的强烈要求下出警后,虽表示可调监控但不提供给当事人,且将责任推回交通队,未积极协调处理问题,存在推诿履职的情况。

     当事人合法权益需得到保障:当事人孩子的手机在道路斑马线上被车辆碾压损坏,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且涉事司机存在逃逸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追查涉事车辆及司机,获取监控证据并获得赔偿。相关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而非相互推诿、拒绝处理。

        我们坚信上级主管部门能够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此次事件及相关部门、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我们普通群众的合法权益,期待您的回复与处理结果。

     

                                                            刘明晶

                                                  联系电话:15004015536

                                                           2025.10.15

     

    附件1:20251015交通事故.docx

  • 答复部门: 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回复时间: 2025-10-22 11:37:11
  • 答复内容:

    市长信箱办:

    收件后我支队机动勤务二大队于2025年10月20日16时18分与当事人见面沟通,当事人的丈夫与小孩到大队查看了监控视频,小孩指认了一台嫌疑车辆,现在对该车辆进行调查,已与当事人约定本周到大队进行处理。经沟通,当事人表示满意。